回娘家早上和父亲那个吵架了(父亲何错之有)
一、女孩对于案件发生自身有错吗? 有人说,都是漂亮惹的祸。有人说,遇到坏人应当委曲求全,保命要紧。还有人说,女孩子出门千万不要穿戴贵重的金银首饰,也不要穿着暴露,以免引发危险。刚哥想说,这些人全都是有臆想症的。请问漂亮有什么错?难道漂亮的女孩子都要自毁容颜吗?还有,你哪只眼睛看见朱某甜佩戴贵重的金银首饰?我们从监控视频能看到的仅有手里握着的一部手机,并无其他,而且她的外套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。湖北十一月的早晨,天气已经很冷了,还能暴露?不把你冻坏才怪呢。遇到坏人就委曲求全,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,现在警方尚未通报具体案情,你怎么知道当时是什么情况呢? 二、女孩的父亲何错之有? 有人对于父亲的行为表示不解。他们认为朱某甜给父亲打电话希望他来接,可是他却没有来,以至于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间。这样的说法也纯粹是理想主义者,完全忘却了时空的概念。首先,女儿只是打电话让父亲来接,其并没有透露出危险的信号。其次,最关键的17分钟,即使父亲从家里赶过来的时间不计,从山脚下再到山顶大约还需要四十分钟的脚程,此时朱某甜所面临的危险已经发生了。最后,大白天又在公园里,作为一个正常人,都不会有这么强的风险意识。所以说,我以为女孩的父亲并没有错。
三、张某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? 依据网络上的有关消息及网友们的猜测,大概有两种说法:其一是见色起意,其二是见财起意。无论是哪种犯罪,其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。 1、强奸致人死亡的,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强奸罪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 2、抢劫致人死亡的,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。 从以上规定来看,无论嫌犯从事了哪种行为,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。而且,嫌犯是在公园里从事犯罪活动,其 危害性更大,会造成当地群众的心理恐慌并影响稳定的社会秩序,因此应当对其从重处罚。#湖北女孩公园晨跑遇害 嫌犯被抓##十堰##十堰头条# 四、公园不收费就没有法律责任吗? 通过其与父亲的通话时间可以推测,其遇难时间大约是在早上8点钟左右。而此时天已大亮,且公园属于一个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,除了说明凶犯狗胆包天之外,也反映出了公园安全管理上的不足之处。按照遗体发现的位置,是最高处平台,而此处恰恰没有监控设施。在林木繁密的地带,又处在山顶,特别是早上人烟更加稀少,所以本身就是存在安全隐患的。即使没有摄像头,也应当在规定的开园时间派安保人员在有隐患的地带进行巡查,以防不测。 公园即使是公益的,不收费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管理,可以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: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因此,公园虽然不收费,但其未尽到安保义务,即使损害是由张某造成的,公园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。
结语 近年来,公园等公共场所晨跑、夜跑女性遇害的案例不少。2015年10月14日晚,陕西宝鸡文理学院舞蹈专业女教师吕某夜跑时失联,20日下午遗体在渭河公园被发现。2017年12月14日,四川省乐山市王某欣绿心公园夜跑时被害。这一幕幕悲剧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:不要以为公园里就是安全的。人们往往认为公园里人来人往,熙熙攘攘,所以不会有安全隐患,现在看来这个认知是需要修正的。除了建议公园的管理方加强安全监管外,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也要加强。这起惨案,错不在女孩,更不在她的父亲,苛责受害者是无知的,也是对凶手恶行的纵容。最后的一句忠告:单身女性,如果珍惜生命,请远离丛林、远离山顶、远离阴暗!您有什么看法呢?